


香港公司不及时税务报税罚则 | ||
日期:2012-05-19 浏览:2454 | ||
1.《税务条例》第XIV部的罚则包括: (a)任何人作为雇主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2(2),(4)至(7)条的规定,本局可根据第80(1)条对其提出检控。 (b)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1C条的规定备存业务纪录,本局可根据第80(1A)条对其提出检控。 (c)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有以下行为,本局可根据第80(2)条对其提出检控: (d)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,本局可根据第82条对其提出检控: (e)根据第80条及第82条以罚款代替起诉[第80(5)条及第82(2)条]。 (f)根据第82A条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[第82A(1)条]。 2.本局只有在考虑过纳税人的陈述(如纳税人曾作出陈述的话),仍然认为他没有合理辩解而违犯被指称的违例事项,方采取第82A条所载的惩罚行动。 3.在引用第82A条时,局长或副局长会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,表示拟就指称的违例事项评定补加税,并详列有关事项。她亦会要求纳税人就建议的补加税评税呈交书面陈述。纳税人在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,有不少于21天的时间作出陈述。 4.第82A条订明的最高罚款额为少征收税款的三倍。 5.纳税人被评定补加税后,有权在补加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税务上诉委员会(〝该委员会〞)提出上诉,有关详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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